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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存入專戶保管者,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5.28 發布單位:地政處
土地徵收條例於89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其中第26條規定,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縣府地政處表示,自89年開始至105年止,15年期限將至,特別提醒受通知或因故無法通知公告公示送達者,其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之當事人,儘速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