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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管廢棄物流向 審查標準法制化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8.17
行政院環保署因應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針對新法大幅提升事業產源於廢棄物管理應負擔責任,其中登載事業詳細營運資料及廢棄物產量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尤為重要,故爰研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辦法(草案)」。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表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辦法(草案)」將原本審查參考指引中的審查流程、審查時間及相關審查原則,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增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以及新增撤銷、廢止之規定,以及事業產出特定廢棄物時,為確保後端去化虞,應檢附委託清理合約書等強化措施,以期藉由明確之法令規定,強化事業產源管理,並可落實各地方政府審查作業之一制性,提升審查效率,建全整理事業廢棄物之管理。

環保局強調,未來受公告之事業單位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時,將依規定要求檢具廢棄物相關委託之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合約書(契約)進行審查,避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萬以下罰緩。

藉由明確之法令規定,落實產源事業管理,建全廢棄物管理制度,環保局與事業單位攜手共同合作,達到廢棄物減量資源化、防範任意棄置及環境永續經營,一起為守護環境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