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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92府文展字第9224001289號函頒發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辦理各項展覽供各界欣賞。為維持展覽品質,充分利用現有展覽場地,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供美術界申請展覽之依循。
二、本府展覽場地含本府文化局陳列館及笨港田園藝廊。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局。
三、展覽分為個展、聯展、團體展及學生成果展等,申請展覽之前需先送件審查。
四、展覽類別:國畫、書法、水彩、篆刻、版畫、油畫、工藝、雕塑、視覺設計、攝影等適合在本局展出之藝術作品。
五、申請展覽者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相關作品資料,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收件期間,期間內送本府審查。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15日內函覆各申請者。,申展者提出申請書、備妥作品資料後,郵寄: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310號 展覽藝術課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於2月進行審查。
六、本府審查通過者,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排定翌年之展覽檔期,並於審查結束後15日內函覆送件者(申請者)。
七、本府排定檔期後,經申請人通知取消展覽者,本局得安排其他展覽。
八、申請展覽應繳交下列審查作品資料,並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年代、材質等。
(1)個展: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10件(尺寸不限),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8份)。
(2)聯展:(非組織團體性質)每人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各2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8份)。
(3)團體展或成果展:參展名冊乙份,作品彩色照片或幻燈片各1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8份)。
九、凡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展出者,應於3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府,未依規定通知者,3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十、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申請畢業成果展,請於1年前來函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展覽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由本府排定。申請學校過多時,以縣內學校優先。
十一、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審查,並由本府排定檔期展出:
(1)曾任全國、省(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名列前3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4)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備有證明文件者。
(5)曾擔任本局(包含前文化中心)美展評審者。
十二、凡經本府同意為免予審查者或受邀為特展之展覽者(團體),在2年內不得以申請展覽名義參加申請。
十三、各項展覽展出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依本府各館室開館時間展出。
(2)展出者之海報及宣傳等由展出者自行擬定印製時,應先送本府查核通過後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
(3)展覽之佈、卸展及展覽期間之管理工作及相關事務由申請者(展出者)負責。
(4)展覽所需掛勾、標籤或桌椅用具洽業務單位協助之。
(5)如欲辦理茶會、剪綵、記者會應自行安排,並先知會業務承辦人員。
(6)展覽時不得有標價等之商業行為。
(7)本府視預算情形協助搬運及印製請柬等宣傳品,並可拍攝使用展覽作品之照片。
(8)展覽期間懇辭花圈、花籃。如無法推辭,得以盆栽代替。
(9)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派人在場以便於解說、管理及安全之維護。並應注意儀容。如有被毀損情形,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10)於展覽期間,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展場設備及違反安全插接電源等,展覽結束後,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展出者之作品,應於結束次日以前卸置收整完畢,本府不負寄存之責任。
(十一)展出時如有違反本府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不宜展出之情事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提出展出。
(十二)個展經排定檔期展出者,須隔年始得再行申請展出。
十四、展覽場地如遇本府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府另行調配安排。如遇天災、疾、疫或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本府以行政權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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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
展覽藝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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