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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有關事項,並徵求公民或團體意見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02.17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有關事項,並徵求公民或團體意見。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如附圖。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16日至民國100年3月18日止,計30天。
三、公告地點: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虎尾鎮公所及斗南鎮公所。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若對本次通盤檢討有任何建議事項,請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規定格式請逕向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虎尾鎮公所或斗南鎮公所洽取),送至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彙整,作為通盤檢討規劃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