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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正式發布施行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4.07

108年07月24日經總統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修正條文,相關配套子法「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行政院已於109年03月20日發布施行。既有未登記工廠不得污染、危及公安,「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特定工廠輔導則以納管、改善、登記、用地變更等4階段。

申請納管及特定工廠登記流程申請納管及特定工廠登記流程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依經濟部修正條文規定,設立於105年05月19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屬低污染者,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於修法施行後2年期限內(111年3月19日)申請納管、3年內(112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核准改善計畫後2年內改善完成,最遲應於修法施行後10年內(119年3月19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民國129年3月19日)完成建築、土地的合法化,否則特定工廠登記將會失效。納管與輔導期間,中央規定須每年繳交2萬元~10萬元的「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直到完成合法化。臨時工廠及未登記工廠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且非屬公告不宜設立地區之條件下,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轉為特定工廠,既有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將輔導限期轉型或遷廠。

 

李俊興指出,特定工廠登記輔導對象,須符合三個條件:105年5月19日前既存、低污染、且不在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公告的「不宜設立工廠」區。而在「520大限」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將依規定立即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作業。

納管輔導金 營運管理金 計算級距表納管輔導金 營運管理金 計算級距表

為方便民眾查詢相關納管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相關事宜,已在雲林縣政府網站設立專區提供相關資訊,並拍攝工廠管理輔導相關子法宣傳影片,併成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Q/A及相關申請書件填寫範本供廠商參考,以利廠商申請辦理,並能在期限內完成各項程序,轉變為合法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