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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消費與生產
有關斗南鎮農會總幹事遴聘爭議 雲縣府處置說明

  • 發布單位:農業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6.03

有關斗南鎮農會日前經新聞媒體導報表示「雲林縣政府不派員列席,讓會議有瑕疵」乙節,本府對斗南鎮農會片面說法予以嚴正駁斥。針對相關處置情況,本府均本於主管機關職責並完全依法辦理。

 

首先,斗南鎮農會總幹事遴聘爭議,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判決,斗南鎮農會110年11月30日第十九屆臨時理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無效、張燕容與斗南鎮農會間之總幹事關係不存在。其判決要旨為斗南鎮農會110年11月30日第十九屆臨時理事會第2次會議係非由有召集權人(即理事長或雲林縣政府指定之人)所召集,而係由當時代理總幹事李日煌所召集,然代理總幹事李日煌並無召集權,其召集程序違法,會議決議當然無效。實肇因於該會於召集理事會之程序違法,致使會議自始無效,並導致斗南鎮農會今日之窘境,絕非因本府不派員所致。

 

其次,而所謂「無效」,並非僅得予撤銷,而係自始無效。對於斗南鎮農會召開之法定會議既經法院判決召集程序違法、會議決議無效,本府既係地方農會之主管機關,依法有監督、糾正、指導之權,對於違法召集之會議與所為之決議,自當本於職權即時糾正,無須待報經農委會撤銷程序。本府籲請斗南鎮農會對於法定會議之召集應當堅守法定程序,以免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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