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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城鄉
雲林縣府辦理新成屋二次施工複查機制說明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8.09

雲林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指導事項及遏止建物二次施工行為,特於110年5月28日修正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二個月內至六個月內派員至現場複查,現勘後將資料造冊列管。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本(雲林)縣執行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自110年5月28日發文下達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將複查等待期間延長,積極遏止二次施工行為。

 

按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保留空地之比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和寬度均有授權規範,查斗六棒球場、虎尾高鐵站特定區依「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均有「退縮之規定」,預留無遮簷人行道或開放空間以避免人車爭道或增加綠地、改善都市景觀;倘增建車庫或其他公設情形,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通常屬不可補照之「實質違建」,行政處分唯有拆除。

 

建設處李俊興處長補充說明,本府依營建署指導持續辦理建物新領得使用執照複查,倘發現施工中違章建築,經2次勒令停工後仍新增工程進度者,將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請民眾共同維護都市計畫訂定初衷和優質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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