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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城鄉和平與正義制度
斗南鎮聖德自辦市地重劃區 雲縣府:依法行政 部分地主陳述嚴重與事實不符

  • 發布單位:地政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4.12.12

針對斗南鎮聖德自辦市地重劃區,雲林縣政府地政處12日表示,本府受理本案過程中,皆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此由內政部訴願決定足以證之,部分地主曲解,嚴重與事實不符。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表示,自辦市地重劃乃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組成的私法自治團體,其重劃會章程或理、監事選任等自治事項須經全體會員投票決議通過,除非涉及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行政機關應予尊重,本府受理本案過程中,皆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指出,另為強化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本府除於籌備會、重劃會召開相關會議時派員列席,詳細說明重劃法令、程序及相關權利外,亦多次主動召開說明及協調會議,要求重劃會應充分揭露資訊、落實溝通及回應地主訴求。本府對任何重劃案件均一律依法審查,嚴格監督重劃會辦理之各項重劃業務,嚴正呼籲重劃會應確實盡到溝通與協調之責任,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辦理重劃業務。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表示,本案位於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西北側,計畫範圍東側鄰接國道1號高速公路(大業路152巷)、西側以既有農路溝渠為界、南側鄰接縣道158號道路(大業路)、北側鄰接既有道路(大業路152巷5弄),計畫面積為7.8058公頃。依據109年08月03日發佈實施「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內容,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0次會議紀錄意旨略以:「..如無法於本會106年2月14日第894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故本案市地重劃開發期程已由內政部核定至115年2月14日止,本府依法不得無故拒絕受理民眾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業務。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解釋,本案前身係「雲林縣斗南鎮大業自辦市地重劃區」,因辦理過程中部分地主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向監察院陳情,經監察院4次函詢本案辦理情形、監察委員實際巡查會勘後,本府考量雲林地方法院112年5月8日判決:「一、重劃會章程第九條第一、二項之決議無效。二、授權理事會辦理事項決議無效。三、選任理事及監事、候補理事及監事決議無效。四、擬辦重劃範圍提案所為之決議無效。」四項決議無效情節重大且無法補正,業於113年10月29日依法解散大業重劃會在案。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說明,嗣後該計畫範圍內再由部份地主申請成立「雲林縣斗南鎮聖德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召開座談會及成立大會等法定程序,並達法定人數與面積同意比例,報請本府核准成立「雲林縣斗南鎮聖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案經審查後合於規定,本府依法於114年6月30日府地發一字第1142716643A號公告准予其成立。部分地主不服該行政處分,遂於114年8月8日提起訴願,全案經內政部於114年11月24日訴願決定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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