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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2017台灣燈會主視覺辨識系統授權使用須知
公告字號:新綜二字第1053502392號
內容:
雲林縣政府2017台灣燈會主視覺辨識系統授權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府新綜二字第1053502392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2017台灣燈會,規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2017台灣燈會在雲林主視覺辨識系統(以下簡稱主視覺,如附件一)授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二)、預印製之設計樣稿及相關申請所需文件,向本府各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由各受理機關(單位)收件後送本府新聞處提報授權審查小組審查。但申請人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應另檢附企劃書一份,並敘明用途、製作及使用日期(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印製數量、販售通路、售價等資料。
三、本府辦理主視覺授權之審查,應設授權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共六人,由本府2017台灣燈會專案辦公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本府行政處、文化處、計畫處、新聞處、財政處副主管擔任。
授權審查小組並得視案件特性,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申請案件涉及本府各機關(單位)之業務者,該業管機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並協助審查。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四、授權審查作業期限自收件日起十日工作天為原則,補正期間不計入。
五、經本府同意授權者,本府各受理機關(單位)應協助申請人與本府簽訂授權契約(如附件三) ,並領取主視覺檔案光碟。
申請人應於簽訂授權契約同時繳納授權金,授權金回饋標準如附件四。但經本府同意者得免收授權金。
六、使用主視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採專案核准方式辦理,得 免收取授權金:
(一)本府主、協辦之公益活動,有助雲林縣整體正面形象推廣。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因公務或辦理不具商業性質之城市交流推廣活動。
(三)其他經政府輔導立案,評鑑績優之庇護工場或輔導弱勢團體之機構組織。
七、使用主視覺期間為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
契約屆滿後,申請人得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延長授權期間,經同意得再延長販賣或使用時間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未經同意者,申請人不得再販賣或使用授權之產品,已繳納之授權金,不予退還。
八、使用主視覺應於商品標示「雲林縣政府授權」字樣。
九、申請人所使用、製造、販賣之商品應確保其品質,如有瑕疵,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本府無關。
十、申請人使用主視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授權契約,且不予退還授權金:
(一)未依第八點規定為商品標示。
(二)擅自將主視覺之圖樣、文字、顏色予以修改或變更使用。
(三)非經本府同意,將主視覺使用權自行轉讓或再授權他人。
(四)違反公序良俗、安全衛生管理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十一、申請人違反授權契約,本府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按該商品每一單位零售單價五倍乘以查獲數量計算,並得終止契約,且不予退還授權金。
發布單位:新聞處-綜合宣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