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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技師法有關「簽署」或「簽證」之相關規定,請各單位確實依規定辦理

  • 公告字號:府採稽字第1017800471號函
  • 內容:
    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茲重申技師法有關「簽署」或「簽證」之相關規定,請各單位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發現部分工程預算書圖未經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即簽陳辦理發包,違反技師法第16條之規定;另部分工程必須實施「簽證」,亦未依技師法第12條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有關規定。請各單位於審查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時,特別注意改進。
    二、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3號函暨該會99年9月6日工程技字第09900360420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 發布單位: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