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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有調整喔!
內容:
「出團人數不確定」、「解約如何計算退費」、「行程縮水、品質不佳」、「購物行程中發生購物瑕疵」一直位居國人參團旅遊申訴案件之前幾名,為讓旅遊契約雙方權益更趨明確與衡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8次會議業已審議通過交通部研修之「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待該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旅行業對於所推出之「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只要有參團者,即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
二、統整出發前因可歸責於旅行業致無法成行,或旅客任意解約之賠償級距,由5級修正為6級:
(一)考量於國內團體旅遊契約規範中,業已就出發前因故無法成行之解約賠償級距,修正為6級,即增列「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國外團體旅遊契約規範也隨之同步修正。
(二)實施後,消費者如於11月初之國際旅展中,購買明年春節假期之團體旅遊商品者,惟於11月底發現屆時恐無法如期參團出發,擬解約時,或旅行業發現屆時無法出團,擬向消費者提出解約,由於解約之提出日期,距離出團日尚有50天以上,屬極早通知解約,對雙方權益之影響較為輕微,則解約一方應負之違約或賠償責任之級距,即可適用「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規定。(相關違約金與賠償級距參后表)
三、出發前,旅遊地區有火山爆發、暴風雪、大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無法出團,須解約時,旅行業應檢據核實,即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單據,並經核實後,始得於旅遊費用中予以扣除,餘款並應退還予旅客。
四、旅程中,如發生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其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表所列不符者,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旅行業並應說明差額之計算;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
五、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且如接獲旅客於其安排之特定場所購物時,發生所購物品有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應協助處理,不得拒絕。
行政院消保處並表示,以上修正有關「旅行業遇有出發前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致無法出團,須解約時,應檢據核實退費」部分,於日前發生之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中,旅行業者已依循本原則,於「扣除必要費用」之認定上,以檢據核實,來完成解約退費事宜。本次修正,足堪作為旅遊雙方對於權益衡平追求之印證。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旅客,旅遊行程如有須旅客行為始能完成者,旅客當應盡協力義務,順利出遊;又在簽約時,旅客亦應將旅程相關之廣告、文宣、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等資料保存好,以作為萬一發生糾紛時,雙方責任釐清之證明;同時,也呼籲各旅行業者,應將參團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如旅遊契約與本契約規範規定不符合者,主管機關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會面臨罰鍰處分。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