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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5年市售香水抽驗結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內容:
香水擁有神奇魔力,適當的使用香水,可以增添個人魅力,且代表自己的獨特香氣,能讓對方留下深刻印象與特質,更是現代摩登男女不可缺少之重要單品。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百貨商行、雜貨店等實體低價位商品店鋪及網路平台,進行市售香水品質檢驗,共計抽驗20件產品,其中實體店鋪計抽驗15件,網路價購計5件,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另標示檢查結果,則有8件不符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本次抽驗產品以檢驗鄰苯二甲酸酯類(DBP、BBP、DMEP、DIPP、DnPP、DnOP、DEHP)、甲醇(Methyl Alcohol)及苯(Benzene)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為主。衛生福利部於民國77年起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上述成分,惟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甲醇(methyl alcohol)之總殘留限量,不得超過0.2%。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其相關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進口商名稱、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於外盒包裝上,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20件產品標示檢查結果,查獲8件標示不全,其中屬臺北市業者計1件,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命限期回收改正及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另7件違規產品來源業者分別屬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再次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謹記小秘訣「一不二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歡迎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0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