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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排水滯洪池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截止投標:110年1月13日17時前;開標時間:110年1月14日14時)

  • 內容:
     

    本縣海口排水滯洪池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作為滯洪池兼作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及多目標使用,希冀藉由太陽能光電系統建置計畫推廣台西觀光及環境教育功能。本府主張綠能開發政策應秉持維護農漁發展、保障農漁民權益及尊重當地生態環境之條件下推動,除了確保能源供應充足外,同時期望能在土地資源有限條件下,引進綠能產業以外工業,朝向產業發展,創造地方繁榮,兼顧國土復育、觀光發展、環境保護、國土計畫、地方民意,期能發揮地盡其利,促進產業升級,共同創造更多的加值效益。

    雲林發展綠能三要、三不原則,依照綠能政策指導三要,即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另外的三不原則,即不影響農漁業發展;不影響觀光產業及環境發展;不違反國土計畫相關目標及規範。本府將提供海口排水滯洪池土地面積約18.14公頃(以實際提供開發面積為準),其中有水面積約為12公頃,本案滯洪池尚須考量防洪安全,請考慮滯洪池土地面積(詳土地清冊)、饋線成本、滯洪池排洪安全性、水域生態影響以及地方民意等因素後,請投標廠商以本縣海口排水滯洪池為標的撰寫投資計畫書,詳細說明開發規劃、興建計畫、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等,且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及但書。

    12月22日本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財務出租作業公告:「得標廠商應繳納押標金新台幣600萬元」更正為「投標廠商應繳納押標金新台幣600萬元」。

    (二)財務出租作業公告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路徑修正為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焦點訊息→縣府公告→財務處理類→「海口排水太陽能發電系統計畫」。

    (三)招商須知第二十二條「(一)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執行計畫書」修正為「(一)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執行計畫書」。

     

    12月24日本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投資計劃書為投標及評選時必須檢附之文件,與既有條文規定須於3個月內提送之執行計畫書定義有所不同,故租賃契約與招商須知內之「投資計畫書」修正為「執行計劃書」,評選須知內與評選有關之「執行計畫書」修正為「投資計劃書」。

    (二)評選須知.陸為前述條文之補充,避免履約爭議由「評選結果應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決標」更正為「評選結果應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辦理議價決標」。

    (三)補充「海口排水滯洪池相關高程圖」一張(竣工圖說僅供參考,實際高程以現場狀況為主)。

    110年1月21日更新資訊:

    評選委員名單如下:

    (一)外聘委員:陳慶芳、謝錫欽、張江水、王欽戊、葉世宗

    (二)內派委員:李俊興、李明岳、許宏博、吳文能

    110年4月8日更新資訊:

    決標資訊如下:

    (一)得標廠商:永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823139)

     

  • 發布單位:水利處-防洪維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