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 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 全勤奬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經醫師評 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PCR)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檢測(PCR)採 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 之期間。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本解釋令係自本(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未能依規定於原定工資給付日發給勞工全勤奬金,或因工資發放在即,未能依規定及時發給時,請儘速補發予勞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