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雲林縣四湖鄉、麥寮鄉、口湖鄉、水林鄉及臺西鄉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起,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應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雲林縣四湖鄉、麥寮鄉、口湖鄉、水林鄉及臺西鄉等5鄉,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該區域僅於符合下列興辦之建設及設施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其餘興辦事項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仍應繳交回饋金: (一)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 (二)具有公益性質之社會福利、長期照顧及宗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