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主旨:公告委辦本縣各鄉(鎮、市)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審查及核定業務,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五條、類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公告生效日委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據「雲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業務如下:
一、受理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下簡稱容許使用),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及配合本府辦理抽查事項。
二、授權範圍之容許使用案件審查,及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三、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授權公所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得由公所內之農政管理單位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