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4日,共31天。
二、公告地點: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所繳納費用申請複測,經公告期滿確定後依本成果執行。
四、申請書之格式用紙,請逕向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或本所工務課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