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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福祉
公告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 公告字號:府動防五字第1159900007號
  • 公告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 內容: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為止。

    二、實施目的: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發生,避免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之散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縣民與動物生命安全並提升生活品質。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及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10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施打:

    1. 鰭腳亞目動物。
    2. 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效防止貓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室內之定義,係指「以屋頂或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防止貓隻逃脫之空間。」
    3. 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如附件)

    四、實施辦法:

    1. 定點(巡迴)注射:每年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地點,通知轄區犬貓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辦理定點或巡迴預防注射相關工作。
    2. 定期注射: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主動攜帶上開動物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接受預防注射,本縣提供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務之獸醫診療機構清冊請詳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官方網站>>動保//寵物//浪浪>>寵物管理專區

    五、實施內容:

    1. 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主動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
    2. 本公告事項「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得免予施打之對象「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以辦理完成寵物登記之貓隻為限,未完成寵物登記者,不納入得免施打之對象。
    3. 獸醫師(佐)於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發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雲林縣政府製發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注射資料應登錄至「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相關資料應主動遞交,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將所領之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牌或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4. 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

    六、收費標準:本縣各獸醫診療機構得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七、證明牌樣式:本縣115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樣式為圓形綠色銘版,正面印有115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背面印有「雲林縣政府」、「115P」及流水號6電話(如附圖)。

    八、相關規定與罰則:

    1. 實施單位或獸醫師(佐)為動物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詳實登錄注射資料至「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並發放證明書及證明牌,不得拒絕填發,如提供非屬雲林縣政府同意核發之證明書及證明牌,視同無效證明。實施單位或獸醫師(佐)如有拒絕或違反本公告事項者,地方主管機關可停止委託該單位及其獸醫師(佐)施行防疫措施(含執行注射),情節嚴重者視同違反「獸醫師法」,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處分。
    2. 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有拒絕注射、違反注射規定或偽造證明資料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分。
    3. 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至指定地點或機動性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單位:動植物防疫所-第五課
  • SDGs3 健康與福祉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