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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公告字號:府工運一字第1093327312B號
  • 公告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 內容: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修正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一百二十公尺(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 發布單位:交通工務局-交通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