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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受理申報自1月3日起至2月4日止

  • 內容:

    一、有關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期間自1月3日至2月4日止,請農友依申報時間至得擇任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辦理,且得同時申報全年兩個期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本縣補申報期為6月15日至7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報人申報時應攜帶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鄉鎮市能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無法提供上述資料者得以口頭約定切結書提出申請。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存摺影本、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5.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6.申請人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二、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相關資料刊載於農糧署網站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專區(http://www.afa.gov.tw)

    三、本計畫實施內容、對象及獎勵品項、標準等相關應注意事項,請參閱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重點宣導單張(如附件)內容。

  • 發布單位:農業處-農務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