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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補貼縣內夜市攤商因疫情三級警戒暫停營業紓困金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7.27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27)日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影響,縣府自110年5月15日公告縣內所有夜市停止營業至今已逾2個月,造成縣內各夜市承租攤販無法出門擺攤賺錢,已嚴重危及攤商生計與生存。縣府今天正式公告「雲林縣政府補貼縣內夜市攤商因疫情三級警戒暫停營業紓困金及相關應附文件」,設籍於雲林縣之每攤商1800元停業紓困金,減少攤商停業期間的損失,有關公告連結如下:https://www.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6&s=345276。

 

建設處李俊興處長表示,本次紓困案申請對象、條件、應檢附文件及期限等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與條件:設籍雲林縣,因本府三級疫情警戒公告停業疫情之縣內夜市攤商,每攤商擇單一夜市申請,並檢附相關承租契約資料或領據及切結書(如附件1)及身分證影本,且不得重複申請紓困金。

 

(二)申請攤商應檢附文件如下:
1、身分證影本。(需設籍雲林縣)
2、承租契約資料或領據及切結書。
3、銀行帳戶(含分行帳號)存摺影本。(轉帳手續費內扣)

 

(三)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0年9月17日止,逾期不受理。

 

(四)攤商申請應檢附文件建請交由各夜市管委會或負責人彙整各夜市攤販基本資料及申請紓困金清冊(如附件2)後函送本府審查;無管委會或負責人之夜市建請所在地之公所協助收件彙整申請清冊後函轉予本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