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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居家照護的健康條件是什麼?

1.年齡為1-64歲:無症狀或輕症,且無懷孕。
2.年齡為65-69歲:無症狀或輕症,非獨居,且無懷孕。
3.年齡為3至12個月:無症狀或輕症,且無高燒>39度或有高燒>39度 但經醫師評估無住院治療必要者。
4.年齡為<3個月:無症狀或輕症,且無發燒或有發燒 但經醫師評估無 住院治療必要者。
5.無症狀或輕症之血液透析確診者,得依衛生局規劃 安排居家照護,並於指定之透析診所 或醫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療。
6.不符上述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7.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 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備註:參考疾病管制署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11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