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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請假/支薪說明

1.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2.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並溯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應儘快補發。
3.勞工如請特別休假或事假,亦屬可行;請特別休假或事假的天數和工資依原相關規定辦理。但勞工如欲依勞動部解釋令向雇主改為病假,雇主應配合給假,且同樣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4.勞工如經依個案認定屬職業上原因致染疫,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5.前開所稱「職業上原因」,指勞工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6.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至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向雇主請假。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