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及管理之說明

為落實非核家園目標,配合發展再生能源之國際趨勢,依民國(以下同)98年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由電業依經濟部公告之躉購費率保障收購20年。因此,預期在118年會有大量廢棄太陽能模組需處理。雲林縣政府在推廣之餘,將面臨20年後大量退役太陽能模組之因應回收處理問題,而太陽能板的清洗問題亦為民眾所重視的環境安全議題,雲林縣政府將從我國政策及法律層面來探討並說明如下。
有關太陽光電板及廢棄模組回收事項,涉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範疇,屬環保署主責事項,目前環保署認定為一般廢棄物處理,並非屬於有毒廢棄物,而太陽光電板是國際性流通的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否則是無法進行銷售。目前經濟部、環保署及太陽光電業者已研議太陽能廢棄模組回收機制,未來將比照環保署現行寶特瓶之回收機制,由業者先交「押金」,做為未來太陽能模組回收經費之規劃方向。
此外,為因應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量逐步擴大,考量規劃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時,應充分衡量對國土、生態及景觀之影響,經濟部能源局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明文規定:太陽光電設施之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且依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均有相關罰責可予裁罰。
雲林縣政府參酌上開規定,已草擬「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已進入預告程序後送議會審查。主要草案內容為: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完工後,業者負有環境維護與管理義務;以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負有設施除役後回收義務及建立除役保證金制度,以確保除役之進行等相關規定,並明定違反本條例之相關罰責。
雲林縣政府長期推動綠能產業,近年來更積極推綠能專區等各項政策,考量太陽光電設施之管理目前尚無專法來規範,訂定上開自治條例,俾利本府展現積極管理轄區內太陽光電設施相關事宜之依據。藉由推動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及管理,與全體縣民共同打造低碳城市,邁向綠色家園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