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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開發基金繳納與保管運用辦法』會議

雲林縣政府積極運用在地能源優勢,開發與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群聚效應,並因應太陽光電設施管理之法源需求,於日前完成制定「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並於107年7月3日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審查三讀通過,可望為雲林縣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具體完善之規範,樹立綠能里程碑。
為配合該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開發基金,作為支應太陽光電發電相關設施廢棄物處理、清除、運送、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經費之保證,並另擬訂「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開發基金繳納與保管運用辦法」(草案)。
為了解設置者的意見及需求,縣府於8月1日上午10時,假雲林縣政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第3會議室召開研商會議,希冀藉此會議達到政令宣達與意見交流之目的,並討論草案所涉及相關議題。
研商會議中與會人員熱烈討論事項有:開發基金定位問題及能否改為發展基金較為妥適;及考量日後與台電公司之躉購電費作為除役金來源等。因業者除役金之取得也是成本負荷之一;若未來中央亦制定相關除役規定時,是否會與地方所規範的部份重疊,且是否會退回所收除役保證金;對於繳交的時間及方式,是否一次繳納或分期繳納等問題。
建設處蘇孔志處長表示,在中央尚未擬定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前,於本自治條例先建立除役金制度,以確保除役工作之進行,如業者未履行回收義務時,其繳納之除役保證金充作該場址除役之用,俾利縣府展現積極管理轄區內太陽光電設施未來發展事宜之決心。並藉由推動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及管理,更讓投資業者有所依循,以達成縣民、縣府、業者三贏的局面,共同朝向「農業、綠能」雙首都之願景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