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雜項執照、免請領雜項執照應該洽什麼單位辦理?

依據 105年6月22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 18、19條規定,建築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建議欲申請者直接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