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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也可以安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嗎?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