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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如何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
    • 109-01-06

    1.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條暨「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規定,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用地間(係指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相互變更規劃。
    2. 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應符合「各工業區內各種用地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之規定。
    3. 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申請應備書件,請逕上下載或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索取。

  • 何謂不動產糾紛調處?
    • 98-05-06

    本縣設置雲林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暨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為處理土地法有關土地糾紛案件,減少訴訟案件,釐清產權,促進土地利用,爰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設置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做為處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物分割糾紛)及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關土地糾紛案件(租賃糾紛)之依據。  

  • 民眾使用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作業所需軟硬體設備為何?
    • 96-11-04

    使用者設備需求 (一)、系統支援IE6.0版以上之瀏覽器。 (二)、可攜式文件系統Adobe Acrobat Reader(繁體中文版)。 (三)、印表機。

  •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應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 96-11-04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七三八Ο號函所明釋,本案請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 何謂自辦市地重劃?
    • 96-11-04

    市地重劃除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外,亦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 找不到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又不知道地、建號,如何透過電腦查明產權?
    • 96-11-04

    在電腦化之地政事務所則可利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地址(門牌號碼)查詢不動產資料。惟若想以「人」來查詢資料,則必需是本人,但若被查詢者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亦可靠電腦查到應繼承的不動產。

  • 本縣都市計畫區有幾處?
    • 96-11-04

    共25處,除20鄉鎮市外,尚有草嶺一處鄉街計畫、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箔子寮漁港特定區、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等4處特定區計畫,另新擬定之麥寮特定區計畫正在內政部審議中;本縣都市計畫區一覽表已公告於本府公告資訊中,民眾可上網查詢。

  • 地政電傳資訊服務服務時間為何?如何計費?
    • 96-11-04

    一、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點 至 下午七點 二、計費方式:登入一次同時查閱某地段某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一位所有權人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他項權利時以一筆(棟)十元計;如查閱同一地號二位所有權人及各所權人之他項權利時則以二筆(棟)二十元計;餘類推,而土地及建物係分別計算。

  • 為何地政電傳系統登入後,畫面無法顯現?
    • 96-11-04

    1.登入後如發現Applet畫面無法出現(呈現灰色畫面), 除了將網站設成信任網站外,請至http://windowsupdate.microsoft.com/?IE選擇安裝   重大更新 內的全部 "安全性修正" 及 "Microsoft Virtual Machine " (如果有出現的話),   安裝完成後重新開機即可使用。 2.如果你的作業系統是window xp ,無法載入查詢畫面,請下載安裝JVM (http://java.com/zh_tw/download/installed.jsp)

  • 什麼是區段徵收?
    • 96-11-04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 如何申請地政士開業登記?
    • 96-11-04

    申請地政士開業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正本及其影本 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 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
    • 96-11-0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 一、 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 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代銷經紀業者免揭示)

  • 區段徵收整體作業程序為何?
    • 96-11-04

    勘選區段徵收範圍。 (二)預計抵價地比例非為百分之五十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查估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四)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五)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六)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七)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八)發放徵收補償費或存入保管專戶。 (九)受理民眾申請發給抵價地及審核。 (十)處理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 (十一)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等。 (十二)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十六)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十七)處分剩餘土地。 (十八)辦理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 什麼是地籍圖重測?
    • 96-11-04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 公告土地現值為什麼比市價還低?
    • 96-11-04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因為一般人之心態,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因此雖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明白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接近正常市價,但地方政府限於民意,考量大多數人稅賦負擔,多未能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使得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仍有差距。

  • 公告土地現值評定作業是否公開化?透明化?
    • 96-11-04

    通常地政機關於提送公告土地現值至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地價前,會先行公開舉辦公告土地現值說明會,(地點為各地政事務所)說明地價訂定過程,並接受民眾意見,彙整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作為評定地價之參考。

  • 何謂「地籍總歸戶」?對財產隱私權有無影響?
    • 96-11-04

    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目前各地政事務所都已將資料送內政部,經檢核、校正完成後更正總歸戶。但您不用怕財產被別人知道,因為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

  • 何謂公告地價?申報地價?有何作用?
    • 96-11-04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至第17條規定,公告地價系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例如:上次為93年公告地價,則下次為96年公告地價。公告地價之產生系由地價查估人員分區調查、蒐集最近1年買賣或收益實例,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各地政事務所公告30日。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系作為申報地價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依據公告地價增減20%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政府並依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

  • 非都市土地分為哪幾種使用地類別?
    • 96-11-04

    分為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8種使用地類別。

  • 農地重劃政府補助那些工程經費?
    • 96-11-04

    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按三十五萬三千元估列,其中由農民分擔四萬元外,餘由政府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 相關改善工程:每公頃按三萬元估列,由政府全額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