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包裝、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不包含硬體建築。
本縣各農、漁會、合作社(場)、產銷班及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且營業項目與農產品加工有關之農民團體。
(1)計畫內各項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冷凍(藏)庫、運輸車輛、堆高機及輸送機等,不得超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項目每坪或每輛最高補助額度。 (2)本府針對所送資料審查後,補助額度應考量預算額度及優先補助次序,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3)本年度申請補助之設施(備)項目,不得與近兩年申請補助項目同品項。 (4)前二會計年度未受核定之農民團體得優先補助。
(1)計畫內各項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冷凍(藏)庫、運輸車輛、堆高機及輸送機等,不得超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項目每坪或每輛最高補助額度。
(2)本府針對所送資料審查後,補助額度應考量預算額度及優先補助次序,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3)本年度申請補助之設施(備)項目,不得與近兩年申請補助項目同品項。
(4)前二會計年度未受核定之農民團體得優先補助。
原則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各項補助計畫,原則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