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及其他機關委託事項。
本府置縣長一人,對外代表雲林縣,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並指導監督鄉(鎮、市)自治事項。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七人、消費者保護官、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分別掌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消費爭議調解、機要、協調、核稿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