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8.7
環保署自民國81年發布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來,迄今逾18年除修正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外,未修正其他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鑒於我國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較國際其它國家過於寬鬆,再以評估國內業者實際排放現況,於是擬定修正加嚴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本次修正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區分燃燒過程及燃燒以外過程,屬燃燒過程者, 102年1月1日起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 mg/Nm3;101年12月31日前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100 mg/Nm3 。屬燃燒以外過程者, 102年1月1日起適用標準限值為100 mg/Nm3。
此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應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01年7月25日)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