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針對『六輕儲槽查核量與核定量問題』說明回應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5.23
有關環團質疑六輕揮發性有機物(VOCs)核定排放量已超過環評限制量,環保局核發許可證係依據「固定污染源設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響說明書、評估及審查結論核發,並依據六輕四期環評結論VOCs年排放量4,302噸予以核定,倘達環評總量上限即不再核發任何增加排放量之許可。

有關環團所提出估算排放量所使用之分子量不實導致低算儲槽VOCs排放量,係依據100年7月14日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00059656號函發文至各縣轄市環保機關,通告各縣市環保局計算儲槽排放量時,「…低硫燃料油分子量為190,柴油、煤油及氣油分子量為130…」。另有關儲槽內浮頂VOCs排放量之差異,六輕計算準則係依據其四期環評承諾中所提之AP-42公式,用以推估其內浮頂VOCs排放量,中華全球石油公司所計算內浮頂VOCs排放量採用環保署公告之AP-42公式,而六輕四期環評與環保署所公告之公式雖均為AP-42,但其中仍有所差異,差異原因為:(1)兩者公式的板層邊緣密封損失(LE)、板層附屬配件損失(LF)及板層接縫損失(LD)等3參數,係因操作天數表現方式不同;(2)板層邊緣密封損失(LE)中的KRb參數不同,兩者造成VOCs排放量有所差異。

雲林縣環保局依據環保署環評大會決議, 邀集專家學者研商101年VOCs排放量計算方式,環保局於103年5月12日召開會議已有初步成果,計有四種計算方式(環評係數、空污費係數、AP-42係數、許可核定內容),將成果將提送環保署綜計處提交環評大會審查,擇用較符合實際現況之版本使用,以改善目前因不同計算依據所造成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