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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針對『環保團體質疑雲林縣環保局【涉違法】發放六輕長春石化許可證』說明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5.27
有關環團質疑雲林縣環保局核發長春石化醋酸/醋酸酐廠許可證內容與環評內容不符及儲槽揮發性有機物(VOCs)查核不實,雲林縣環保局表示,為落實污染管制、考量污染排放狀況及參考專家學者建議,要求長春公司將緊急排放之釋壓裝置增列為排放管道納入許可證,以利污染管制,並無所涉不當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情事,且該管道並未核定排放量,如該廠非法排放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另有關VOCs排放量問題,經查該廠為配合改善廠區儲槽VOCs之逸散污染問題,廢氣採密閉收集並設置2套洗滌設施處理後,經排放管道排放,以減少其異味及VOCs之逸散,環保局基於污染管制要求將儲槽逸散量以末端管道之排放量納入總量管制,儲槽之逸散污染量計入管道排放量中致使資料遭誤解,會中已向環團說明。

為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倘緊急排放洩壓裝置及儲槽未妥善收集至排放管道納管,將無法有效管制污染情形,恐造成更嚴重之污染事件。故環保局於環保署環評大會中提出四項建議:1.六輕廠區內所有緊急洩壓裝置,一律應以管道方式列管,避免逸散排放。2.依據101年度VOCS排放量查核專家會議時,參與之委員及民眾代表,均表示設備元件係數應以"空污費係數"計算,要求應另案重新審查設備元件之排放係數。3.有關油漆塗佈、冷卻水塔、歲修、儲槽清洗等4項非製程排放,環保局已要求列入許可管制,環保署亦應將油漆塗佈、冷卻水塔、歲修、儲槽清洗及大量排放等5項納入VOC排放總量管制。4.本案儲槽排放將現有管道拆除後,導廢氣排放至P106,惟依據原環評係可以逸散方式排放,不利污染之管制。請要求六輕所有儲槽,變更環評以排放管道方式排放。

環保局再次強調,基於落實污染管制,環保局會以污染情況、專家學者意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要求增列許可項目,如與環評核定內容不同,工廠需辦理環評變更,環保局亦針對核發許可證進行比對、查核作業,如發現與許可不符之情事,將依法告發處分,如違反環評書件亦將移由環評監督機關環保署進行後續處分、管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