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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1日起憑證收受廢食用油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12.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廢食用油合法回收政策,自104年1月1日起,請商家交付廢食用油予領有廢食用油工作證之合法清除機構及人員,以免受罰。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表示,餐館業產出之廢食用油係屬事業廢棄物,需交付合法清除機構妥善清理,並簽訂簡易契約書,其相關文件應妥善保存3年,目前雲林縣已合法取得廢食用油工作證業者共計4家,詳細名單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wcds.epa.gov.tw)查詢。而流動攤販及小吃部等產出之廢食用油,係屬一般廢棄物,可交由各地清潔隊妥善清理。

環保局提醒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未交付合法清除機構清理,及相關文件未妥善保存3年,將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3萬元罰鍰,請商家將產出之廢食用油交付合法機構妥善清理,以避免廢食用油流入食用食品,共同維護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