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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放養申報 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4.30
雲林縣養殖漁業放養之申報,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請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之養殖漁民,於規定期間內至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養殖漁民辦理申報時請檢具以下資料:
一、養殖漁業登記證(其它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影本。
二、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三、淺海養殖申報書須由漁會彙送養殖起卸港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縣府農業處表示,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籲請漁民不要忽略您的權益,快快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