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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耕地租約管理,保障業佃雙方權益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5.1
發布單位:地政處
為健全耕地租約管理,雲林縣政府請民眾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等規定,民國103年底以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於租期屆滿時,儘速向公所提出申請。

地政處並表示,土地承租人死亡時,由其現耕繼承人申請租約變更。另土地經標示變更(即辦理重測或重劃等地籍整理)地區,地段地號重新編列者也應申請租約變更。若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即應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辦理註銷租約登記。

本項業務辦理期間:自103年9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請民眾儘速辦理,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各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