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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媒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5.15
今(15)日上午雲林縣議會順利三讀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媒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縣長李進勇表達對議員們支持的感佩及未來繼續努力的決心與堅持。
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次定期會今天原本排定一讀會,會議經變更議程,逕行「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之一、二、三讀,議案獲出席議員一致的支持,過程甚為順利,10分鐘內迅速通過三讀。
縣長李進勇指出,議案獲得議員們的支持有二大意義,一為府會的共同決心;行政部門的縣府及立法機關的議會,均為維護國民健康、淨化空氣、提昇雲林的生活品質而努力。二為破除外界的疑慮;有人質疑縣府玩假的、另有所圖,有人懷疑議會是否通過,此草案的通過正可破除外界的疑慮。

縣長李進勇於中場休息時間 一一向議員們握手致謝縣長李進勇於中場休息時間 一一向議員們握手致謝

李進勇表示,再一次代表縣府團隊及縣民對議會對此議案的支持,表達感謝及敬佩之意。但通過並不表示成功,未來還有艱困的漫漫長路要走,草案一擬定即受到中央動員跨部會門一致口徑,雲林縣政府無權自行訂定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且禁燒將造成產業損失及影響經濟發展等,但卻對PM2.5影響國民健康一字未提。未來將帶著議會的支持後盾,率領縣府同仁,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向中央據理力爭,達成府會共同目標。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條文:

第一條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國民健康,以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本府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生煤及石油焦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已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許可證,不受前條限制;有效期限屆至者,得於前條期限內展延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