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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規定較嚴格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8.17
許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才發現已在多年前適用過,申請改按「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稅,卻因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99年起增加了「一生一屋」。但比起原有 「一生一次」規定的條件,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就較為嚴格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屋」適用條件,除了須先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1.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3.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4.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及營業使用。
5.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0平方公尺。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土地移轉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請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並做好事先租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