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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買賣經法院判決確定得由勝訴之賣方代理報繳契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9.3 發布單位:稅務局
依據財政部最新發布的解釋函令,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勝訴的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亦即符合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的新所有權人之條件的話,原所有權人可以代為申報及繳納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契稅應該由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人負擔申報及繳納的義務,以買賣行為為例,應該由買方負責申報繳納契稅。實務上曾發生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件,經法院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買方)應協同勝訴之當事人(賣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敗訴之買方未協同辦理申報繳納契稅,便會使得交易無法完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照財政部最新發布的解釋函令,針對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的賣方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也就是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的買方,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賣方可以代理買方申報及繳納契稅,以便賣方持憑繳納契稅收據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後,賣方可要求買方給付房價及相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