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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占用公地敗訴定讞 縣府盼救國團速拆屋還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救國團占用公地敗訴定讞 縣府盼救國團速拆屋還地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9.09
救國團占用雲林縣公有地訴訟案,纏訟多年,終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救國團應拆屋還地。本府經管斗六市大潭段社口小段1-4、1-21地號縣有土地(面積477㎡),本府於65年起出租予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使用,經多次續約,於9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因本府96年推動「籽公園」城鄉新風貌計畫、99年預計作本府替代役男宿舍等公用需求,不予續租,函請救國團騰空返還縣有地,惟遭拒絕。
自民國96年起雙方進行多次協商,惟仍無法達成共識,縣府遂於101年7月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該院於103年11月民事判決為救國團應拆屋還地,救國團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縣府勝訴定讞。
本案公有土地遭占用,纏訟多年,終獲最高法院判決救國團敗訴,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縣府表示欣慰,並期盼救國團能依判決儘速自行拆屋還地,以節省強制執行之行政作業流程,以利後續縣政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