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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如何救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9.25 發布單位: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補徵地價稅之處分,已依法申請復查,惟稽徵機關仍復查決定駁回,但仍有未服,應如何救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該從收到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書後,自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而訴願的提起,是以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是超過法定30日的不變期間,在訴願程序上就不合法,該訴願就會在程序上被駁回。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