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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給公司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0.8 發布單位:稅務局
農業用地移轉給公司,雖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給公司,是否只要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非上述所列自然人、團體、機構時,則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要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移轉給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多加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