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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繼續行駛 小心受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0.12 發布單位:稅務局
車輛在欠稅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將依法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雲林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收到103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應納稅額7,120元) ,因過了滯納期限(103年5月30日)仍未繳納,陳先生的車子在103年10月1日於上班途中因闖紅燈經警察攔檢開單取締,除應補繳103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依據財政部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罰鍰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倘該違規為1年內第1次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處應納稅額0.3 倍之罰鍰 2,136元(每年應納稅額7,120元×0.3倍)。
(2)倘該違規為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處應納額0.6倍之罰鍰4,272元(每年應納稅額7,120元×0.6倍)。

稅務局提醒您,修法後,車輛在欠稅情況下使用公共道路,採連續處罰方式,裁罰金額無上限,一定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