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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公演娛樂稅納稅保證簡化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0.16 發布單位:稅務局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兒童劇團、舞蹈團、合唱團、樂團等一般機關團體或個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表演活動,例如戲劇表演、音樂演奏、演唱會及舞蹈表演等,並且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是在藝文表演廳、體育館、大專院校禮堂、布袋戲館等場所舉行,有關臨時公演活動負責人都要在舉辦前,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稅務局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一般所提供之擔保,除提供現金保證外,並且可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舉辦人為辦妥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機關、團體者,得由營利事業或該機關團體之負責人具保。
二、舉辦人為個人者,得由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且最近三年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紀錄者具保;或於演出一週前,以經稽徵機關同意收受之支票作為納稅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