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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之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10.19 發布單位:地政處
最近常有民眾舉發不動產經紀業刊登之廣告有違法等情事,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時一定要注意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以免違法受罰!

縣府地政處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2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定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另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洽縣府地政處05-55227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