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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土石採取特別稅105年1月16日生效實施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8
「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第25次會議決議「三讀修正通過」及報經財政部同意備查,並經本府105年1月14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225A號令公布,於105年1月16日生效實施,課徵年限為4年,預估每年將可為本縣增加3,000萬元稅收,提昇本縣民眾更好的生活環境與品質。

稅務局表示,本特別稅課徵係針對縣內河川、野溪等進行疏濬及整治工程時,所採取之有價土石。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1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按其價格課徵,每件稅額在300元以下免予課徵。

稅務局提醒開採業者,如經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除依實際採取數量補徵特別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切勿心存僥倖隨意盜取天然資源及破壞景觀,以免被查獲補稅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