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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告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2月4日前向當地公所申報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6
今年1月23日寒流低溫,造成本縣農作物損害,截至26日9時止,雲林縣農作物被害面積約60公頃,農產損失金額約39萬元、漁產損失約6,300萬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月25日農輔字第1050022074號公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天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請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自本年1月26日起至2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農委會公告,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其申請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上述的標準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符合規定可申請救助農民朋友,請儘速於2月4日(假日照常受理)前持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款簿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

申請畜產現金救助所需表件:救助申請表、畜牧場登記證影本、身分證影本、存摺(與受款農戶姓名需相符)、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或焚化證明或掩埋證明、地磅單、畜禽購入證明、土地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合法建物證明影本(畜牧設施)。

漁業現金救助陸上養殖部分: 陸上養殖漁業登記證(含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證明文件、當季放養申報書。海上養殖部分: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當季放養量申報書。

另欲申借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民,請於2月4日前向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使用土地及設施合法證明文件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農業處長張世忠表示,低溫危害農作物速度較慢且持續時間較長,農產業倘因低溫造成損失,請本縣各鄉(鎮)公所應查報及宣導農民主動通報災情,並動員村里幹事或具執行公權力之人員分組併行辦理受理申請及勘災工作,尤應針對已屆採收期及需即時復耕等作物優先辦理勘災,另針對受損達20%以上之田區以GPS定位相機或平板電腦等工具進行拍照存證,期能協助農民完成災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