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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民國105年開始清理權利範圍登記空白的土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8
本府自105年1月起,開始清理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為空白的土地。

地政處表示,鑑於現行土地登記簿仍有許多土地,自土地總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即登記為空白,至今仍然為空白,不僅影響民眾權益,且影響土地處分利用,故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條例」增列第31條之1規定,已將上述權利範圍空白的土地納入清理。

地政處說明,經地政事務所清查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的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的土地」,如果查有原始登記的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的資料,逕為辦理持分更正登記;如果清查後仍無足資證明持分的資料,則將這些持分空白的土地清冊送交本府辦理公告,並開始受理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更正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權利人過半數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5.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6.權利書狀
7.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民眾若對於申請規定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向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