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9為加強管理被占用或閒置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並維護縣產權益、增裕庫收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縣府積極清查被占用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等規定,陸續向占用人就其占用範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縣府地政處表示,104年度占用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之使用補償金已掣製並寄送繳款書予各占用人,請各占用人儘速向指定公庫繳納使用補償金,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地政處05-5522721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29為加強管理被占用或閒置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並維護縣產權益、增裕庫收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縣府積極清查被占用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等規定,陸續向占用人就其占用範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縣府地政處表示,104年度占用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之使用補償金已掣製並寄送繳款書予各占用人,請各占用人儘速向指定公庫繳納使用補償金,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地政處05-5522721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