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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臺南地震災害 車輛於今年8月5日前辦理報廢、報停之手續者,稅務局將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稅款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4
因臺南地震造成南部地區受災,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您,如果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本年度的使用牌照稅也已經繳納完畢,可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到監理站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稅務局將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因遭受災害必須進廠維修時,如果不能立即向監理站辦理報停手續,但確實有停駛的情形時,民眾可持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以及修車廠的證明文件至稅務局辦理退還稅款!

另外,財政部為照顧災區民眾權益,凡持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提出受損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登記手續的期限,已經延長至105年8月5日,也請民眾多加留意。